2025年5月21日上午,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巡回审判首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标志着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巡回审判工作正式全面展开,也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按下了“加速键”。具体情况如下:案件背景:该案申请人为在某群岛注册的ECS公司,因被上海某投资基金企业在北京提起仲裁,故申请确认相关仲裁协议对其不产生效力。ECS公司认为,上海某投资基金提起仲裁依据的《2020年股东协议》已被《2021年股东协议》所取代,而ECS公司并非《2021年股东协议》的签署方,故该两份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审理过程:合议庭围绕仲裁协议准据法、协议核心条款的理解等焦点问题,展开审查询问。经休庭合议后,法庭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基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2020年股东协议》的签署方虽然不同于《2021年股东协议》,但在两份协议中仲裁条款约定一致的情况下,实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2020年股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于其签署方仍具有约束力,对ECS公司当然产生效力,因此驳回了ECS公司申请。案件意义:本案是全国首次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仲裁中心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其裁决为后续仲裁程序高效推进奠定了基础,也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裁判示范。同时,充分体现了北京府院合作成效,彰显了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全链条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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